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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目标 (本文未经作者本人审核,如果有错误,将由记录人负责) 记录人:刘炳杰     时间:2005年11月17日下午15:00--17:30     地点:徐州师范大学科文学院6#楼多功能报告厅     演讲人:夏锦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蒯茂亚 徐州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法律系系主任、副教授          主持人: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夏锦文教授到我们学校做讲座,今天的题目是:《以人为本--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目标》。下面就由夏教授为我们做报告。(鼓掌~~~~~~~)     夏锦文:今天很高兴来到徐州师范大学做这个报告(上午已经在徐州市市委做了个报告)。接下来我就先讲2个最近几年对我国刑事司法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来作为今天演讲的序幕。 一、序幕    (一)、孙志刚案件    [案情简介]: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叫朋友成先生把他的身份证带到派出所来,但李耀辉却没有对孙的说法进行核实,也未同意孙的朋友“保领”孙志刚,也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导致孙被错误地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206房及被殴打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和通报接班护士,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法医事后鉴定其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后经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三地同时审理,涉案的18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    (二)、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件     2001年陕西荒唐的“处女嫖娼”案中,一个清白的农村姑娘,先被诬蔑卖***,后被说成嫖娼;被限制人身自由23小时,其间还被铐在篮球架上;案件审议期间被迫做了两次处女检查。如此粗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给公民精神造成严重伤害的案件,受害人仅仅获得赔偿款74.6 6元。     我们不难发现这个案件的受害人是要证明自己没有卖***,而不是由公安机关来证明。此外,幸亏她还是处女,不然还不就是吃准了她就是卖***吗?但是,就算检查出来她不是处女又能怎么样呢?现代医学证明,处女膜的破裂也不一定是因为发生了性行为啊!   二、内容 一、刑事诉讼中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一)、珍惜人的生命、自由:“死刑复核回收”之争     我国建国以来一向是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态度,现在随着各国人权运动的高涨和文明程度的提高,现在很多人认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便控制死刑的总数,防止错杀。当然,这个呼声不是这几年才提出的,在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复核权下放那天其实就有学者反思这个问题,只不过最近几年因为发生了太多的问题,所以,这个呼声看起来就更加地强烈了。    (二)、宪法的最新修正,保护人的财产被放到了议事日程     上次宪法修正案把保护私有财产的立法提高到“不可侵犯”的程度,我认为还不够彻底,现在难道是私有财产就可以侵犯吗?我认为将来应该规定为“一切合法财产均神圣不可侵犯”。    (三)、重视人的精神利益     人不只是要物质的利益,人的生存还需要精神利益。所以, 当代法律的立法和司法还要考虑到要重视保护人的精神利益,不能漠视人的这方面的权利。  二、刑事司法权的“双刃剑” (实际上是德国刑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对于刑罚权的“双刃剑”效应的比喻的引申----记录者加)     西方有个法学派叫“贴标签主义”法学派,其实在中国也是存在这种现象的。 比如,某个村庄的一个人张三某一天被警察抓走了,等过了几天他又回到村里了 。这时候,人们往往会议论“这小子是不是从里面逃了出来的”。 另外,在一个真实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有一次抓错了人,上面的纠正了错误的决定,但是没有通知被抓的人,结果,被抓的人去问公安机关怎么处理,公安机关回答说“上面不上已经纠正了吗?你没问题了”。    (一)、从以上的几个案件的讲解中,我们不难发现,当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就会使得刑事司法权成为侵犯公民的最大的源头。    (二)、要实现 “以人为本” 的要求,就要做到:1、各个司法环节要贯彻这种思想;2、司法要表现为对人的尊严的保护;3、  要肯定人的价值;4、要关注对人的关怀;5、发扬人文精神;6、保障人的自由、权利与和谐发展。    (三)、“以人为本” 的必然性原因     1、现代法治理论要求司法高扬“以人为本” 。如,20世纪50年代的“新德里报告”中的内容。总之,简单地说,所谓“法治理论”就是要让人过一种是人的生活。     2、程序主体性理论发展要求高扬“以人为本” 。如,黑格尔的刑罚权根据的理论。所以说,人不是刑事司法的客体,而是主体,所以,刑事司法要“以人为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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