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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子堂介绍------------刘炳杰2005-7-31 1:28:00

    付子堂,男,1965年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一农民家庭,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兼职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
    [付子堂的发家史]:   
     1981年9月,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先后获该院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97-1998年,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工作;1999-2002年,入武汉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2002年4月,付子堂教授被任命为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7月,被命名为重庆市首批学术带头人;10月,被司法部聘为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12月,获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3年6月,被重庆市人民政府聘为重庆市第二届学位委员会委员;10月,被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聘为立法咨询专家。2004年3月,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聘为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5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聘为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
    付子堂教授的研究方向包括现代法理学、法律社会学及科技法。出版法学专著、教材、辞书等十余部,其中有多项属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多项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曾参与国家重点图书《中华法学大辞典》之《法理学卷》撰稿工作,是《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委员。发表于《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等国家级权威期刊或中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数十篇,论文多次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转载。
    1998年,付子堂博士与其导师北京大学赵震江教授合著出版的《现代法理学》一书,颇具学术创新,主要面向港澳台地区发行,并为内地许多高校法律院系所采用。(抗议某些拍马屁的人这样评价他的这本书,那是本老掉牙的书!!!!)1999年版的个人独著《法律功能论》一书,是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法律功能问题的专著。2000年版的《法律意识形态的演进》一书,在同一研究领域独树一帜,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做出了突出贡献。2003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之理在法外》受到好评。2005年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一书,对从马克思到邓小平的法律思想进行了理论概括,是国内关于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思想研究的最新成果,被教育部列为国家级研究生教学用书。(他现在对中国法学理论的研究的方向是不是为了迎合政治需要而作的相应调整呢???)
    2002年1月,付子堂教授应邀参加了在香港举行的第四届亚洲法哲学大会;11月,应邀率学术代表团赴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参加了中德“新技术对法律的挑战”理论研讨会。2004年7月至8月,应邀访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部等及华盛顿大学、纽约大学和马歇尔法学院等10余所法学院。
    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1.关于法学研究基点问题。注意进行学科交叉研究,特别是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力求在法律以外知识的启发下,由“法外”探究法理;注意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结合,尽量使法理学的比较抽象的论点,在法律实践和部门法中得到说明,正在着手建立“应用法理学”。
    2.主张研究法律的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法律的正功能、反功能、非功能等问题。这些概念在社会学中都有非常成熟的理论,而且对于法律基本理论的研究很有指导意义,但法学界一直关注不够。他希望以后的法理学教科书中能够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从而增强法学基本理论对整个法学研究的指导性;并且,这些理论对于立法实践应当说也有重要的意义。
    3.关于法律的激励功能问题。主要运用行为科学的有关原理,分析了法律功能的发挥机制,主要讨论了法律的五种激励方式:外附激励、内滋激励、公平激励、期望激励、挫折激励等;并且着重强调,法律的种种功能其实都可以而且应当归结为“激励”问题,而不是强制。
    4.关于利益和法律的关系问题。认为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主要就是依靠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抗衡,即“他律”来实现的;法律所体现的意志背后乃是各种利益,法律就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离开了利益关系,法律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法律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的;法律正是在对利益的调整和控制的过程中,展示其生命力,表明其自身的功能。法律对利益的调控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利益表达、利益平衡和利益重整。同时,利益关系是一定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是具有一定利益内容的社会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法律的价值侧重会有差异,但需要处理的几种关系却是大致类似的,即:(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2)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3)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关系;(4)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5.提出“法之理在法外”命题。这个命题主要强调的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正如要认识故乡,就必须离开故乡,到更广阔的天地中去;要认清地球,必须离开地球,到更浩瀚的宇宙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之理在法外,诚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所以,认识法律,必须了解社会。法律功能正是法律对社会需求的回应。特别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统治功能会日益缩小,公共功能日益扩大,将最终成为基本功能,到那时,法律就会自然消亡,最终为人类的共同规则所代替,我们的“最高理想”共产主义也就有望实现了。这个命题也不能绝对化。故后来将这个命题补充为“法之理既在法内,又在法外”,但是,更应强调法外之理的探究。
    6.影响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基本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因素;二是社会因素;三是司法因素,即司法独立的实现程度以及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的统一。
    7.法治秩序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努力目标。法治秩序之区别于一般的法制秩序,主要在于它不仅仅允许法律的存在,而且赋予其重要的地位,使法律的固有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这主要表现为法律对于社会的主导性和全面性功能:第一,在法治秩序中,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优越于其他任何规范;第二,在法治秩序中,法律的触角全面地深入于社会生活。
    8.关于构建实现法治秩序的障碍问题,提出经济落后和传统法律文化两点并不是构建法治秩序的障碍,需要解决的是:“良法”问题;法律信仰问题;法律至上问题。
    9.要解决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必须从学习和研究经典思想入手。主张对于经典作家的某些言论,要先探求其原意,然后沿着他们的思维变化轨迹找出其真正进步的、有普遍意义的一面,同时又看到其局限之所在。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不能实用主义地对待马克思主义,更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当作政治的装饰品。这样,才不会造成对马克思主义的失望和厌弃,才能使马克思主义得到发展,才能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现代化。
    10.只有“回到”马克思,才能“超过”马克思。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学理论,是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现代化的基本需要。今天,马克思主义没有过时,但马克思主义必须不断地发展,而发展的源泉在于同具体实际的结合;如果不发展马克思主义,就必然会使马克思主义走上绝路。要“超过”马克思,必须先“回到”马克思。“回到”马克思的目的是为了“超过”马克思;不“回到”马克思就无法“超过”马克思。如果我们不能站在巨人的肩上,当然就永远无法超越巨人。
    11.在新的世纪,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就必须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学说;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学说,正是为了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现代化;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也必须持科学的态度,必须结合现代社会的实际去发展。
    12.学习和研究经典作家的思想,要避免盲目崇拜。不能全盘否定,而是要揭示出其正确的思想精华并加以坚持;同时又不能抱残守缺,而要发现其错误的观点,并联系实际进行修正,使之融汇于时代;也应当防止将本来是正确的思想却进行了“修误”。
    13.社会转型必然要求法律转型,相应地,必然逐步促使法理学基础理论的进步与创新。100年前,中国曾面临法律近代化转型的历史任务;100年后,中国必须及时完成法律的现代化转型。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有其本身所特有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运行方式,所以需要从宏观上建构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律与社会一般理论。
    14.提出“发展中法治”范畴。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这一范畴意味着发展中经济、发展中政治、发展中文化等等,自然也意味着法治的“发展中”属性。研究当代中国转型期的社会与法律问题,就是要努力描绘一幅“发展中法治”的图景。
    15.要建立国家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关系。21世纪所需要的是复合型的法学人才。法学教育必须密切联系中国的司法实践,强化法学教育的实践性。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逐步规范和完善,其发展趋势必然成为一种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评价测试形式,最终与现代高等法学教育的宗旨殊途同归。
   学术自传
    以下是付子堂教授学术自传,特转录如下:
    1981年9月,父亲卖掉一架子车小麦换到了路费,陪着矮小的我,由中原挤上奔赴重庆的火车。于是,我第一次看到了大山,第一次看到了大江。多好啊!现在,许多人都说,那时的西南政法学院是“稀烂”(当时的西南政法大学比现在可是强多了,现在的西南在他们这些人手里简直成了“没落的贵族”!!!)政法学院,然而,当时的我却真的觉得像是进了天堂:居然可以住进楼房,居然有那么白的馒头,居然可以天天吃上大米饭!更重要的是,居然有不花钱就可以借来看的图书!学生宿舍,我们1981级第一次入住;研究生楼,我们1985级第一次入住。在母校,我渐渐地长高,慢慢地成熟。
    回首自己不算太长的学术成长之路,有两点最大的体会:没有西南政法学院(大学),就没有我的事业发展;没有我的老师们,就没有我的任何成就。老师栽树,学生乘凉。从小学到大学,从读学士学位到攻读博士学位,直到做博士后,我有幸遇到了那么多好老师。其中,有三位导师对我的影响堪称具有历史意义:黎国智教授、赵震江教授和李龙教授。
                                                                一
   在我的研究生阶段,黎国智老师教授学位课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黎老师毕生致力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和法学理论的教学和研究工作。20世纪80年代初,黎老师在全国率先开设《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课程,并在校内及其他院校和单位讲授这门课程,与同辈法学家一起,启发和带领学生探索和开拓这个重要的法学新领域。通过黎老师,我第一次知道了马克思居然是学法律出身的,列宁也是。在黎老师指引下,我开始研读很少有人真正愿意啃的经典原著,并且入了迷。我在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第一篇论文,就是研究列宁的法律思想。目前,我又在续黎老师离休后,讲授这门课程,继续虔诚地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苏东剧变后,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在国外,特别是在法、德、美等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研究和宣传马克思主义的热潮。其中尤以召开的一系列有关马克思主义的大型国际会议特别引人注目。2000年9月21日至24日,由美国《马克思主义反思》杂志主办的四年一度的马克思主义大会盛况空前。来自世界各地的1000多位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出席了这次盛会,大会组织了190多场专题讨论会,3场大型专题报告会。这些有关马克思主义的大型国际会议认真地回顾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总结了马克思主义发展的理论成就和经验教训,提出了新的马克思主义观。已有学者告诫我们,世界上所有关心马克思主义前途和命运的人,都会为这一系列国际马克思主义大会的召开而欢欣鼓舞,并从中受到深刻而有益的启示。2001年9月26日至30日,第三届巴黎国际马克思大会在法国巴黎第十大学举行。这次大会是由法国《当代马克思》杂志发起,并联系世界近百家马克思主义刊物、研究机构和大学联合召开的。30多个国家的600余名学者参加了大会。大会分人类学、文化学、法学、教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16个学科和专题,组织了120场小型研讨会,对当代资本主义进行了多学科考察。
    在千年交替之际,西方媒体也曾纷纷推出自己评选的千年风云人物。卡尔.马克思在多家西方媒体评选千年风云人物的活动中名列第一或第二。1999年,先是由英国剑桥大学文理学院教授们发起,就谁是人类纪元第二个千年的“千年第一学人”(亦有译为“千年第一思想家”或“千年第一伟人”)这一命题进行了校内的征询、推选。投票结果是马克思位居第一,而似乎早已被习惯公认第一的爱因斯坦却屈居第二。随后,英国BBC广播公司又以同一命题,在全球互联网上公开征询投票一个月。一个月下来,汇集全球投票的结果,仍然是马克思第一,爱因斯坦第二,牛顿和达尔文分列第三、第四名。BBC指出:“尽管20世纪出现的一个又一个专制政权歪曲了马克思的本来理想,马克思作为一位哲学家、社会科学家、历史学家和革命者所取得的成果在今天仍然得到学术界的尊重。” 从互联网的分布和覆盖密度的实际情况来看,应该说,这次BBC网上投票结果,主要是反映了西方知识界、思想界精英层的评价和判断。在路透社邀请34名来自各国政界、商界、艺术界和学术界专家名人进行的千年人物评选中,马克思仅以一分之差位于爱因斯坦之后,和“圣雄”甘地并列第二。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面,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卡尔?伦纳在1904年就在其发表的《私法制度及其社会功能》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此外,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还有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奥托?柯切恩海姆、哈贝马斯,法国结构主义者路易斯?阿尔都塞、尼科斯.普兰查斯,等等。 而著名的纯粹法学的创始人凯尔森于1955年就写过一本名为《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的著作;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美国兴起一股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其中之一就是“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此外,英国北爱尔兰贝尔法斯特皇后大学法律系保罗.菲利普斯也曾写过一本专著《马克思恩格斯论法和法律》(1985年西南政法学院法学理论教研室组织完成翻译)。[①陈学明:《苏东剧变后国际马克思主义大会的启示》,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新华文摘》2000年第2期,第195页;并见何萍:《2000年美国马克思主义大会纪要》,载《国外理论动态》2001年第1期。②李其庆:《直击巴黎国际马克思大会》,载《社会科学报》2002年1月3日,第六版。③参见《参考消息》2003年1月6日。④蔡德诚:《马克思:千年第一思想家》,载《社会科学报》2002年7月11日,第一版。⑤参见《光明日报》1999年12月30日相关报道;并见邹东涛:《马克思被评为“千年伟人”感怀》,《人民日报》2000年6月8日,第十一版。⑥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下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1001-1055页。]
    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专题研究”作为法理学研究生的一门学位必修课程,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在这方面,已出版了不少论著,其中具有广泛影响者如:李光灿先生和吕世伦先生主编的《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吕世伦先生主编的《列宁法律思想史》、李龙先生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导读》、黎国智先生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等等。有关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学说研究的论文则数以千计。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开始有这方面的论文发表,1979年以后更是历久不衰,每年都有若干研究论文,至今未曾间断过。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既是一个偏僻冷门,也是一个永久的基础性研究课题。
    同时,以上现象也说明,凡是严肃的学者,无论是真正讨厌马克思主义也罢,还是真正信仰马克思主义也好,都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都必须把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种理论学说加以认真地研究。“凡是尊重客观事实的人,不论他是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会承认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给予他的重要的影响。因为至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马克思以他那卓越的、原创性的思想改变了我们阅读文本和阐释世界的方式。” 我以为,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学说的确有其可取之处,其实这也正是它的理论魅力之所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思想对人类社会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回避的事实;只要这个世界上还存在着不合理的社会制度,还存在着剥削和压迫等不公平的社会现象,那么,不管出现多么大的反复和曲折,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想都永远不会消逝。
    在世界上,无论是东方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学者在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学理论,当然各自都有不同的目的。就我们而言,为什么要进行研究和学习呢?
    原因之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整个人类有很大影响,他们的法律思想同我们的日常生活直接相关。这里主要是指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思想的客观作用。现代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A1ois Schun1peter,1883-1950年)曾对马克思作过这样高度的评价:“绝大多数智者的创造或幻想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便永久地消失了,这段时间可能只是一顿饭的工夫,最长不超过一代人的时间。但另一些作品却不是这样。它们经历过失落,但它们重新出现了,它们不是作为未被认识的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出现的,而是以作者个人的方式、带着个人的印迹出现的,这些是人们能看到、感受到的。这就是我们称之为伟大的东西,把伟大和生命力联系在一起并没有什么不好的地方。按这个意思说,伟大这个词无疑适用于马克思的学说。将伟大和生命力联系在一起的做法还有一个优点:它可以免受我们的喜好憎恶的影响。我们不必相信一个伟大的成就必定是在它的基本的构思和细节方面完全正确、一点错误也没有。恰恰相反,我们可以相信它应是黑暗中的一股力量,我们可以想象它基本上是错的,或者不同意其中任何一个特别的观点,对于马克思的体系来说,这样的非难,甚至是完全的否定,并不能给予马克思的体系致命一击,而只能有助于揭示出这个体系的力量。” 在西方,特别是在学界、思想界,马克思不仅未因其曾向西方宣布可怖的“幽灵”而被“拒而远之”,视为“瘟神”。倒相反,他始终被尊为一位大思想家。他的著作、他的思想一直时时被关注,时时被研读,被讨论。可以说,从世界历史上看,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都是对人类产生了巨大影响的伟大思想家。特别是,他们的思想和理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更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他们的法律学说现在仍指导着我国的法制实践,并通过国家的立法、司法等活动而作用于我们每一个人。因此,我们决不能无视这种事实。那么,要认识中国的法律生活,就必须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即使不信仰马克思主义或者甚至讨厌马克思主义,也都必须对它进行研究。就如同不信仰基督的人也仍要研究《圣经》一样;当然,信基督的人更应当好好地阅读《圣经》。[①[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华夏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94页。②《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10月第2版,第161页。③见《人民日报》,1992年12月18日。④封祖盛、林英勇:《开放与封闭》,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1版,第15页。]
    原因之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冒牌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因此,必须正本清源,予以纠正。法国社会学家雷蒙?阿隆说得好:“任何想成为某种政治运动的意识形态或一个国家的官方信条的理论,都应当具有适合于思想单纯的人的简洁性和适合于喜欢探其细微末节的人的耐人寻味性。毫无疑问,马克思思想高度体现了这些性质,每个人都可以从中各取所需。” 事实的确如此,无论在法律实践中还是在法学研究中,我们经常看到有各种各样的理论、观点以马克思主义的面目出现。许多人都自命为“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但同时这些理论、观点却又常常相互矛盾。在中国现代历史上的不同时期,都有人力图表白自己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但后来却又被另一些马克思主义者所打倒。比如,林彪就证明,不讲天才论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文化大革命”同样也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旗号下发动和发展的;盛行一时的“***功”不是也曾经被某位哲学教授论证为是真正的、彻底的唯物主义吗?历史证明,这些都不是马克思主义,而恰恰是反马克思主义的。在法律问题上,搞人治的人曾说自己是马克思主义;搞法治的人也说自己是马克思主义。如此,仿佛马克思主义成了“变形金刚”。以上种种情况显然都不是正常的。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从学习和研究经典思想入手,真实地回到文本之中。科学的态度应该是,对于经典作家的某些言论,要先探求其原意,然后沿着他们的思维变化轨迹找出其真正进步的、有普遍意义的一面,同时又看到其局限之所在。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不能实用主义地对待马克思主义,更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当作政治的装饰品。这样,才不会造成对马克思主义的失望和厌弃,才能使马克思主义得到发展,从而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现代化。
    原因之三:只有“回到”马克思,才能“超过”马克思,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学理论,是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现代化的基本需要。我们之所以信仰马克思主义,是因为它是一门科学;而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科学的,乃是因为它是不断发展的,而非停滞不前的。列宁在一个世纪前就曾说过:“我们决不把马克思的理论看作某种一成不变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恰恰相反,我们深信:它只给一种科学奠定了基础,社会党人如果不愿意落后于实际生活,就应当在各方面把这门科学推向前进。”今天,马克思主义没有过时,但马克思主义必须不断地发展,而发展的源泉在于同具体实际的结合;如果不发展马克思主义,就必然会使马克思主义走上绝路。《老子》开篇讲:“道可道,非常道。”王船山(夫之)释曰:“常道无道。”好的道理之所以好,是因为它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一位现代伟人说过:不如马克思,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等于马克思,也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只有超过马克思,才是马克思主义者。那么,如何才能“超过”马克思呢?我以为,必须先“回到”马克思。“回到”马克思的目的是为了“超过”马克思;不“回到”马克思就无法“超过”马克思。“今天我们的大脑不应该只是被昔日成就的光荣、落后的耻辱、美好的梦想和历史的苦难轮番折磨,而应该力求站在历史巨人的肩膀上思考。”如果我们不能站在巨人的肩上,当然就永远无法超越巨人。所以,在新的世纪,我们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就必须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学说;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学说,正是为了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现代化。当然,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也必须持科学的态度,必须结合现代社会的实际去发展。这样,又有一个研究方法问题。[①俞吾金:《不在场的在场--读德里达的〈马克思的幽灵〉》,载《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第一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②[美]J. A. 熊彼特著:《从马克思到凯恩斯》,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2月版,第1页。]
    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研究方法,我力图做到三点: 
   --忠实原著,注重背景。必须注意经典作家们的一些原话及其原来出处;同时,对于经典作家们的主要观点,应注意其时代背景,注意其当时的针对性。特别需要提出,人在运动,人是立体的。从时间上讲,每个人都会不断修正自己的过去的观点(当然也可能是“修误”);从空间上看,每个人在此地的言行可能会与彼地的大相径庭。因而,评价任何一个历史人物的思想,都应该注意他是在不断变化的。因为对于任何一个经典作家来说,今天的他也都可能把昨天的他作为论敌。所以,在研究经典法律思想的时候,必须注意本人前后观点的发展变化,从而找出真正属于马克思主义的东西。当然,更不能以经典作家自己已经修正过的论点来解释经典法律学说。
    --全面系统,纵横比较。马克思主义是完整的、严密的体系,不是随便可以分割的,应从整体上把握。在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中,既有关于法哲学方面的,也有关于部门法方面的;有已经成熟的,也有不够成熟的。因此,必须对每一位经典作家自身的思想进行前后比较;也要将他们的思想与以往的和同时代的乃至以后的思想家进行比较;更要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实践进行比较。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道路是不平坦的,马克思主义者也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关键要严于解剖自己,以培育一种自我反思、自我更新的活力机制。
    --大胆怀疑,合理修正。马克思有一条著名的箴言:“怀疑一切”。同样,我们学习和研究经典作家的思想,也要避免盲目崇拜。毫无疑问,对待任何历史的东西都应该具体分析;同样,精华和糟粕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也依然并存。他们不是神明,他们的著作不是圣经。泛泛而论某位伟人“在法制建设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具有普遍意义”,其实是对经典法律思想的莫大误读。对于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应当分别予以科学的评价,既指出其正确思想并加以坚持,同时又发现其错误观点,联系实际进行修正。当然,也应当防止将本来是正确的东西却进行了“修误”。
    当今世界瞬息万变,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国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我们应该结合实际,继续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学著作,认真探讨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学说的现代意义。总之,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学说只有与时代相结合,并不断从当前丰富生动的社会生活中汲取养料,才能发扬光大,展现其生命力,走向新的辉煌!
                                                            二
    1994年,我考取了北京大学,开始攻读博士学位。由于我考的是计划内全脱产类博士生,档案转走了,工资停发了,路费也没有报销之处。所幸的是,我遇上了又一位恩师--赵震江教授。自那时开始至今,赵老师一直关心着我的生活和工作。在北京大学刚一报到,赵老师就将我的研究方向确定为法律社会学。从此,我的生活开始发生转折,我的研究又有了一个新的领域。
    其实,在国内外的学术界,一般也把马克思作为法律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之一。 这样,我的两个主要研究领域正好可以融会贯通。我的研究所得到的最大感悟就是:法之理在法外。
    在研究法律社会学问题,特别是其中的法律功能问题时,我始终试图做到两个“注重”:一是注重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二是注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① 另外两位是韦伯和迪尔凯姆。② 参见夏禹龙等编著:《科学学基础》,科学出版社1983年9月版,第54页。]
    从前者来说,不同学科不断地交叉、融合,相互吸收营养,乃是科学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写到,应当在各门科学的接触点上期待最大的成果。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N.Wiener)也曾说过,在科学发展上可以得到最大收获的领域,是各种已经建立起来的部门之间的被人忽视的无人区;恰就是在这种“无人区”里,产生了边缘科学。法学同其他学科,包括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法律社会学,本身就是一门法学边缘学科。在西方法社会学的传统概念中,有人认为,从广义上讲,法经济学、法文化学、法伦理学、法宗教学、法政治学、法人类学等等,研究法律与社会各个现象之间的关系的学科,都可以归入法律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本文不采这种观点,而主张只把法律社会学作为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来对待。然而,在主要运用社会学原理分析法律功能基本理论问题的同时,作者试图借鉴哲学、经济学、政治学、行为科学、社会心理学及现代科技基础等学科中的最新研究成果,在法律以外知识的启发之下,尽己所能地兼收并蓄,融会贯通,希望由“法外”探究法理。
    就后者而言,法之理既在法内,更在法外。自从事法理学科的教学研究工作以来,我对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两张皮”式脱节的严重性和危险性深有感触,愈来愈为之忧心忡忡。《浮士德》(Faust)里有句名言:“生活的宝树常青,而一切理论都显得朦胧。”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更是理论永远不会干涸的泉源。富有生命力的真知,来源于生机盎然的社会实际,决非仅蕴藏在富丽堂皇的象牙之塔里。近年来,我总有一个想法,在未来时代里,若要做出较大的理论建树,必须勇于冲出温馨而安稳的书斋,对社会实际谋求比较充分的了解和深切的体验。唯其如此,才能够深入浅出,有的放矢,方不至于故作深沉,言之无物。清谈是会误国的。仅仅从书本到书本(哪怕是从外国的书本到中国的书本),雾里看花,这样产生出的似乎高深玄妙的“学问”,难免苍白无力甚至有害。诚然,马克思曾说过:“理论一旦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但是,不知其所云的“理论”到底能对社会实践发挥什么指导作用呢?众所周知,法学本乃一门讲究操作性的科学,即使其中的基础理论也毕竟不同于纯粹的玄学。中国现在最缺少的是两类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理论家和具有深厚理论功底的法律实务家。我以为,良好的教育体制,应当根据法律专业实践性极强的特点,提供机会让法学学者用一定的时间参与法律实务,以激发其学术灵感。法学基本理论的观点,如果尽量广泛地得到应用法学原理和具体法律规范的支持与佐证,就可以一方面使理论法学真正地对应用法学起统帅作用;另一方面,又使法理观点在法律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说明,从而对法律实践产生更加强劲、更富针对性的指导力量。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在对法律功能基本理论的研究中,力求使自己的见解通过更多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加以印证,或者据理指出已有法律规范的缺陷与漏洞。尽管如此,还是有遗憾之处,那就是由于缺乏法律实际工作经验,常常在论述某一问题时感到力不从心,只能努力从一些二手材料中去间接地把握问题之症结。这只有留待将来,当我行万里路,经万件事,特别是有机会投身于法律实践,从沸腾的法律生活中汲取丰富的营养,把“生活中的法”同“书本上的法”作出理性地比较之后,再回过头来重新检验并发展目前的一孔之见了。法学老前辈、北京大学名教授陈守一先生曾谆谆告诫:“如果我们法学工作者能深入社会,对我国法制建设上特有的成功的经验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总结,会使我们的法学理论大大提高一步的。” 。对此,我不敢须臾忘记,冀望以自己的青春和热血身体力行。[① 〔德〕歌德著,樊修章译:《浮士德》,第2038-2039行,译林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98页。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60页。③陈守一:《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9月版,第191页。]
    行迈靡靡,中心如醉。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三
    1998年,应母校盛情相邀,我由上海回到了重庆。1999年,又顺利地进入武汉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做完全公费类在职博士后,师从著名法学家李龙教授。在李老师的指导下,我的学术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升华。近年来,受李老师的影响,我开始研究社会转型与法律转型问题。
  “法律与社会”向来是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法学前辈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英文版书名叫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即《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现在,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与社会”甚至已成为法学院的一门极其重要的课程。然而,在当代中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对“法律与社会”这一课题的关注程度十分不够。“历史上时代之改变,不能划定于某日某时。前时代之结束,与后时代之开始,常相交互错综。在前时代即将结束之时,后时代之主流,即已发现。” 由现实角度来看,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社会转型时期,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国开始踏上了“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漫漫征途。研究“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应当及时地提上日程。
    “法律与社会”是一个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性或边缘性课题,而社会转型则主要就是一个社会学范畴。所谓社会转型,是指人类社会由一种存在类型向另一种存在类型的转变,它意味着社会系统内在结构的变迁;社会转型的过程从其社会样态来说就是转型社会,即由前一种社会存在类型向后一种社会存在类型转型中的“过程态”。 目前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一个相当长期的发展过程。社会转型必然要求法律转型,相应地必然逐步促使法学基本理论的更新。
    在现代化这一当今世界的全球性主题中,社会转型是国际学术界所普遍关注的问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辑出版的学术刊物《国际社会科学杂志》(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所发表的论文里,有相当大的篇幅是关于社会转型问题的,其中包括社会转型与社会变迁、现代化与文化特殊性、发展的文化维度等等;在社会学领域,现代化与社会转型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方向,其中尤以德国社会学主席Wolfgang Zapf所著Modernisierung,Wohlfahrtsentwicklung und Transformation(Ed. Sigma,1994)为代表。
    在中国学术界,关于社会转型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大量很好的成果。但是,相对而言,法学界对社会转型问题研究得非常不够。法理学很有必要以实证的方法,运用其他学科特别是社会学界的已有的丰富成果,立足于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现实,认真研究法律在转型社会中的特殊功能,揭示社会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
    首先,需要从宏观上建构转型时期法律与社会的一般理论。社会转型不仅仅只是经济体制的转轨,而且还包括政治、伦理、法律、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变革与发展。在社会转型时期,传统因素和现代因素此消彼长。由于社会结构暂时处于失衡状态,社会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旧有的社会规范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新的社会规范正在创建但尚未得到普遍认可,社会冲突和社会失范现象便会经常发生。已有的社会关系和正在不断地产生出的各种各样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加以调整,已经存在和正在不断地涌现出各种各样新的社会问题也需要法律予以解决。这些都要求法学理论界给予极大重视。[①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页。
② 参见陈晏清:《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论》,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28页。]
    同时,还需要从法学的视角分别研究转型时期一些具体的社会问题,诸如腐败问题、道德问题、下岗问题、家庭问题等等。举例言之:各种腐败现象的存在乃是社会失范行为的一种表现,它们会导致社会机体的局部溃烂。而正是在社会转型时期,腐败现象这一社会问题的万恶之首,较之过去的纯粹计划经济时期和将来的完全市场经济时期,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形态上都肯定呈现着不同的特点。法学理论在对这种社会病态的疗治过程中,其学术水平将得以发展。
    同样,也正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头脑中遗存着的传统道德观念挥之不去,同时法治意识在慢慢地觉醒。因此,道德与法律的适度冲突不可避免地经常发生。实际上,中央所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方略,正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必然要求和极其重要的研究课题。一方面,传统社会中单纯的“德治”已经为历史所唾弃;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完全的法治状态目前尚未实现,暂时还只能作为我们的一个理想。这样,就要求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原则的前提下,十分重视其他社会规范尤其是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道德与法律这一法学理论的永恒课题,又将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受到人们的充分关注和继续研究。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所以,对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问题的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必然会有所不同,如何有效地发挥转型时期法律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功能,无疑应当是理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甚至可以说,民事、刑事等部门法学中的许多课题都是在这一大的理论前提之下形成的。
    “法律与社会”所涉及到的领域除法学之外,主要包括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这项基础性跨学科研究,将有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法律社会学理论,并可以对认识和研究中国现实社会问题提供独特的视角。
    我认为,社会转型时期中国法理学至少面临八大课题:
    1.新经济、新法制与知识政治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远离了农业社会,现已跃上工业经济最辉煌的峰巅,正在进入一个新经济时期。知识经济是新经济的先驱和主架,新经济是知识经济的延伸和扩展,二者相通并融。从知识和智力作为经济增长资源这一共同点上看,所谓“新经济”实质上就是知识经济。因此,21世纪将是一个新经济世纪,或者说就是知识经济世纪。
    在中国,发展知识经济已经纳入了国家领导人的视野。***于1998年5月4日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知识创新、人才开发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作用,使科教兴国真正成为全民族的广泛共识和实际行动。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对法律发生极大的影响,引起法律的相应发展变化。因而,法学应高度重视和研究知识经济与法制的关系,为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创新作出科学的论证和引导。[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289页。② 张瀛等编著:《聚焦新经济》,地震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知识经济对法律的影响,就目前可观察的方面而言,体现为三个层面:在理念层面,法律的一般理论与专门理论都将有相应的发展变化;在制度层面,一系列新制度(尤其是科技法律制度)将层面,立法技术、司法技术都将有大的发展,比如远程研讨、网上追踪等方面更是技术不断更新的领域。知识经济条件下,法律的发展变化是巨大的,相对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时代的法律而言,这一变化将是革命性的。当然,知识经济和法律之间是相互影响的,这种相互影响是在动态中实现的,而且是在与其他因素交互作用过程中实现的。知识经济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律也指引和规范着知识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加速、延缓或中止知识经济的进程。总之,创设优良的法律环境,为中国新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是21世纪中国法学与法律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2.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问题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加速推进了文明发展的进程。与此同时,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南北差距扩大等日益突出,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继而威胁着全人类的未来生存和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穿越时空的前沿性问题。这是新世纪之初,人类认真审视文明的历史和检讨传统的社会发展模式,努力探求的一项新世纪的重大战略选择。
    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提出以及可持续发展观的出现和普及,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重大课题。“可持续发展法制既是对各传统部门法的扬弃和整合,也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超越和创新。”联合国《21世纪议程》要求,各国“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条例,而这些法律和条例必须根据周密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则”。考虑到随着中国改革和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日益走向法制轨道,而且中国已经加入多项有关环境与发展的国际公约,并将继续积极参与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立法,因此,需要加速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及其实施。
    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涉及面很广,重点涉及人口、经济、环境、资源、社会保障等领域,旨在对中国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和实施途径作出宏观安排,并拟定落实可持续发展领域立法及其实施的主要行动。
    中国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尚面临着新的挑战。所有这些要求,当然给法学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
    3.经济全球化的法律问题
    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无论人们是否承认,互联网正在推动世界的全球化进程,经济的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21世纪的人类发展大趋势之一,就是经济全球化,它决定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与方向,关系着一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在全球化的大趋势之下,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必须建立起某种法律机制,使不同见解、不同利益和不同背景的人和平相处。其实,全球化不仅仅涉及经济过程,而是包含着政治、文化、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内容,意味着人类活动已跨越民族国家界限而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法律全球化。在法律全球化面前,法学理论界要主动适应,积极参与,有所作为。[① 陈泉生著:《21世纪法制研究: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266页。]
    当然,“入世”仅仅是全球化的一种表现。举世震惊的“911”反美恐怖事件所引起的情感全球化,同样突出了世界化问题,同时说明它其实也是一个全球性的政治经济事件。全球经济需要世界通行的新规则,需要寻求和完善全球市场新“游戏规则”,从而建立良好的全球秩序。法学理论应把法律全球化纳入自己的视野,着重研究由于全球化对民族国家作用的削弱而带来的关于法律本质、功能的新理论,法律全球化的成因、趋势、特点,国外学界对法律全球化的研究、法律全球化与我国的法制建设等问题。此外,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大发展、大融合,必然导致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水平与日俱增,并趋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如何认识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应当引起整个法学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当然,同时也要防止掉进“全球化”的陷阱,特别是不能把“全球化”等同于西化,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法律全球化与经济全球化不能相提并论。因为法律全球化应有其特定的含义,必然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前提,在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的背景下,必须从各国国情出发。
    4.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问题研究
    在21世纪,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已呈不可逆转之势。政治文明必然要求政治的法治化,政治文明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必然会引起社会结构的调整以及相关领域的重大改变和现实改造,因此将涉及到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法学界对其中的一部分问题有所研究,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对策性建议,对法治问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相应的成果。但从总体上说,目前关于法治与政治文明的研究还很不深入,尚处于初级或浅层阶段,有关法治的许多理论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论证,实践对策也多出于经验与情感,远不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所以,需要继续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法治国家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给以科学论证和智力支持,做出合乎中国国情的理论设计和艰苦努力。法治理论特别应当在中观和微观层面有较大的突破。
    在研究法治与政治文明问题的时候,还需要把关于法律发展和法制现代化的研究结合起来进行;需要强调把法治原则的普遍性与法治的规范、制度和组织架构的特殊性相对分离,探讨法治的生存环境与生态基础。还要阐明,中国共产党如何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论证法律与道德在调控社会关系中的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作用。
    5.农村法治建设问题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农业基础得到了巩固,经济才能发展,全国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只有农民达到了小康,中国全面的小康社会才有可能实现。只有实现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农村法治建设既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依法治国的薄弱环节。“谈论中国的任何问题都离不开农村,离不开人数最多的农民。”中国农村改革的根本目的只能是发展生产力。在20世纪最后20多年,我国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最令人瞩目的成就,莫过于农村生产力的巨大解放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农村经济的空前繁荣。但是,与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协调的是,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在我国尚属一个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问题。我国农村迄今所进行的改革,是在一种制度特别是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推进的;我国农村迄今仍基本上处于非法治状态。
    依法治国无疑是新世纪国家各项工作中的主旋律,而对于农业这样一个如此关键的产业,若任其游离于法治之外,则依法治国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可以预料,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逐步落实,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必将需要系统、全面而又强有力的法律制度的支撑,进行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着眼点无疑在于促使农村社会逐步进入标准意义的法治状态。农村法治建设亦将成为21世纪中国法学界必须继续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 ① 参见李龙、汪习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② 费孝通:《九访江村》,载《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敦煌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268页。] 
    中国农村法治建设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积极探讨其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等等。例如,结合依法治国方略来看,村民自治更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是一个牵动方方面面的宏大工程。村民自治是在中国农村推行的一种社区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是由村民自己决定属于本村内部的事务,其他组织无权干涉,即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我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事实上,围绕健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目标,在农业建设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如何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业服务组织创新、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发展、搞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等问题上,法学理论研究都是大有作为的。
    6.西部大开发法治问题研究
    西部大开发战略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而且还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围绕这一世纪性课题,法学家们也正在积极地思考如何通过立法明确西部开发的战略地位,把西部开发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这里涉及到法律的区域性与统一性的关系、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实行法律的移植或借鉴、区域发展权与国家义务等等基本理论问题。应当而且有必要及时将这一系列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把西部大开发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现在,已有学者提出了“西部开发法治”的概念。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西部大开发,必须在法制环境中进行。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市场经济的观念和机制已经在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开发政策不能代替开发的法律,开发要有所作为必须依托国家大法的保障。法律以其严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可以避免政策易受形势左右而朝令夕改的不足,抵御来自个别意志的干扰,减弱旧体制形成的障碍,保障西部大开发长期、健康和有序的推进。
    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对特别地区实行特殊法律调整,对于促进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有必要。事实证明,法律环境的改善对于促进落后的地区迅速发展,缩小区域差别,发挥了积极、显著的作用。
    鉴于西部大开发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性,有关西部开发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也要占有相应的地位。有关西部开发的法律应作为涉及西部大开发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基本法,相应地需要各个部门法的学者共同为之努力。
    7.中国法学教育制度改革问题
    在21世纪,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到底表现为人才的竞争,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一个主渠道和法治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日益需要适应时代的进步而进行改革和发展。由于种种原因,法学教育还有不少深层次问题尚待解决,否则,很难面对21世纪带来的各种机遇与挑战。
    现在各类大学的法学院系都在同一层次要求运行,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事实上,各类大学的法学院系之间差距较大,即使是重点大学的法学院系,也不是处在一个水平线,因此,如何正确处理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关系、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便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法学教育的改革也应与国际接轨。应该深入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如美国的法学教育设在研究生的培养层次上(即JD教育),而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主体是5年制的双学位教育,多数国家则是在本科阶段设置法学院系,学制一般都为4年。我国究竟采用哪种模式合适呢?这需要在对各国法学教育模式进行仔细考察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特别是,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尽管我们已对法学本科设置14门核心课程达成共识,但对专业方向的课程却未深入讨论,目前各校很不一致。当然,各法学院系应发挥自己的优势,办出自己的特色,但要求大同存小异,不能区别太大,更不能随意开课。[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② 见文正邦:《论西部开发法治》,载《重庆法学》2001年第1期。]
    法学教育,任重道远。在新世纪之初,我们应对我国法学教育作一番认真调查,实行有效的改革,从中国国情出发,并借鉴他国有益经验,使我国法学教育健康地向前发展。“一方面法学教育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遵循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经过20多年的继续探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也有诸多教训。为了使中国的法学教育自觉地向世界一流看齐,有必要对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法学教育进行认真而系统的总结,并全面考察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学教育状况,理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中国法学教育的思路,以确立科学的法学教育方案。
    这一研究牵涉到整个法学界,也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
    8.复兴中华法律文化,推进法典编纂运动
    在20世纪80年代,振兴中华曾经是新时期中国人民的最强音;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人民则庄严地向整个世界宣布:中华民族将实现全面的伟大复兴。这是新中国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新追求,也是中华民族空前的历史使命。如果说,在20世纪,中国人主要致力于批判和抛弃自己的传统文化,学习西方;那么,在21世纪,中国人则应当、也完全能够重新走出一条自己的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反思和观察世界主要国家文明的历史与现实,不难发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一个国家的强大实质上就是文化的强大。文化复兴乃是民族复兴的最终表征。相应地,中华法律文化的复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子系统。
    为了复兴中华法律文化,必须努力而切实地继续研究法律文化问题。中华法律文化必须植根于中华民族文化的土壤之中,而且能够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地得到更新、创造和发展。离开中国既有的法律文化,也就难于建设中国自己的法律新文化。
    同时还要看到,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的56个民族,都有各自的文化发展史,民族法资源相当丰富。关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问题,特别是少数民族的民间法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变迁、有何功能等问题,目前国内学者已经开始重视并已着手进行研究。在新世纪新阶段,法理学应当及时地把民族法研究作为本专业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研究方向,必须注意推进民族法学研究的深入,注意研究“民间法文化对国家法文化的顺应与变迁”问题。民族法文化也是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研究民族法文化,也是推进民族法律现代化、复兴整个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必然要求。
    复兴中华法律文化的一曲前奏,就是推进中国的法典编纂运动。如果说19世纪初期法国的法典编纂运动大大促进了大陆法系的形成,那么,21世纪初期中国的法典编纂运动也极有可能带动中华法系的复兴。虽然中华法律文化的复兴并不必然等于中华法系的复兴,然而,复兴中华法律文化如若真的导致中华法系的复兴,这也未尝不是人类的一件幸事。现在,有许多法学家都意识到,民法典的编纂是中国法典编纂运动的前奏。其实,法典编纂并不仅仅是某一个法学分支学科的事情,而需要整个法学界的协同配合,特别是需要形成中国自己的法典编纂指导思想,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新的法律意识形态。中国法典编纂运动的开展就是铸造中华民族复兴的强大制度支柱。
    围绕以上课题,在21世纪初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交叉性理论研究,将愈来愈受到重视。我以为,法学理论在继续重视基础研究的同时,将更加青睐实证性的论题。在不久的将来,“应用法理学”将应运而生。 [① 李龙:《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未来》,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第10页。② 参见龙大轩:《法律多元中的民间法文化》,谢晖、陈金钊:《民间法》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3月,第242页。 ] 
附录一
付子堂教授主要作品目录

专著、教材、辞书
1.《法理学》(第2版)(参编,张文显主编)
    “十五”规划国家级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2.《法之理在法外》
    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3.《现代法治精神与中国法律制度》(主编)
    重庆出版社2003年8月版
4.《法理学》(第二主编)
    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
5.《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编委,参译)
    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
6.《法律意识形态的演进》(主撰)
    重庆出版社2000年9月版
7.《法律功能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
8.《现代法理学》(合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版   9.《科技法学》(修订本)(合著)
    国家软科学重点研究项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
10.《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参编)
    国家“八五”重点图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5月版
11.《法律社会学》(合著)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
12.《共和国的宪政历程》(合著)
    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8月版
13.《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参著)
    重庆出版社1993年4月版
14.《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概要》(副主编)
    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版
15.《四项基本原则大辞典》(参编)
    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2年4月版
参加及主持研究项目
1.《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律与社会研究》(主持)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4年度
2.《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保障研究》(主持)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01年度
3.《中国法学发展趋势研究》(主持)
    中国博士后研究青年项目,2000年度
4.《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主持)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定“研究生教学用书”,2003年度
5.《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
    国家重点出版项目
6.《法理学》(第2版)(参编,张文显主编)
   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7.《科技法学》(修订本)(合著,赵震江主编)
    国家软科学重点研究项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
8.《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参编,孙国华主编)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5月版,国家“八五”重点图书
9.《法律社会学》(合著,赵震江主编)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 

代表性论文
1.《乡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制度创新及其宪政维度》(合著)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4年第8期全文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4年第4期转摘
2.《“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发言摘要》(合著)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3.《法眼看“非典”》(上、下)
    《中国律师》2003年第7期、第8期
4.《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论纲》
    《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3年第8期全文转载;张文显主编《中国法理学精粹》转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5.A Survey of the Legal Problems in the Age of Social Transition of China
    徐显明、刘瀚主编《法治社会之形成与发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四届亚洲法哲学研讨会(香港?2002年1月16-20日)交流论文
6.《美、英等国高技术立法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7.《读懂列宁:1895-1917年列宁对法律问题的解释》
    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2月版
8.《关于自由的法哲学思考》
    张文显主编《中国法理学精粹》,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法理学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9.《法律在西部大开发中的功能分析》
    《石河子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伊犁论坛》2001年第4期
10.A Jurisprudence Approach to Liberty       CHINA LEGAL SCIENCE,2001
11.《关注正义:法哲学的永恒使命》
    《21世纪的亚洲与法律发展》,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12.《关于法律意识形态研究的断想》
    《法学》2001年11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2年第1期转载
13.《中美法宪法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版
14.《董必武法律观论纲》(合著)
    祝铭山、孙琬钟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7月版
15.《新中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探索》(合著)
    《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4期
16.《对利益问题的法律解释》
    《法学家》2001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1年第7期
17.《法律正义引论》
    《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18.《法律对科技行为的调控》
    《检察日报》2001年1月9日
19.《重读列宁:20世纪初俄国社会转型时期列宁法律思想的发展新论》
    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20.《关注正义:法哲学的永恒使命》
    2000年中国博士后大会经济管理与人文社会分会暨全国博士后第四届经济学管理学学术会议论文集《经济管理与社会科学前沿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21.《中美法宪法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法学》2000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转载
22.《恩格斯晚年法律功能理论的时代价值》
    《东吴法学》2000年特刊
23.《关于自由的法哲学思考》
    《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24.《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对科技行为的功能》
    《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25.《法律的功能在于激励》
    《法制日报》1999年12月12日。《羊城晚报》、《决策参考报》摘转
26.《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论析》
    《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2000年第2期转载
27.《关于法律功能实现的若干思考》(合著)
    《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
28.《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功能问题》
    《郑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29.《论法律的社会功能》(合著)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4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1999年第8期转载
30.《新世纪与中国法治问题》(笔谈)
    《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
31.《论政治法治化》(合著)
    《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转载
32.《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合著)
    《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1998年第3期
33.《论法律功能与依法治国》(合著)
    《法学》1997年第2期。
34.《论克隆技术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合著)
    《社会科学报》1997年5月1日
35.《法治秩序论》
    中国社科院论文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8月版
36.《依法治国需要转变观念》(笔谈)
    《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37.《高技术研究及高技术产业化立法研究》
    《科技与法律》1996年第1期
38.《以法治国与科教兴国》
    《中国法学》1995年第5期。《新华文摘》1996年第2期作“论点摘编”
39.《美国电脑运用中的法律效应》
    《外国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北京青年报》1995年10月18日转摘
40.《法理学走出传统迎接新世纪》
    《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
41.《市场经济与私法文化》
    《法学》1993年第8期
4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思考》(笔谈)
    《现代法学》1993年第3期
43.《世界新技术革命给外国法学研究提出的新课题》
    《外国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44.《外国高新技术及产业立法论略》
    《外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45.《论人权的宪法保障》(合著)
    《法律科学》1992年第5期
46.《略论宪法学的理论支点》(合著)
    《探索》1992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学》1992年第8期全文转载
47.《列宁人权理论探析》(合著)
    《现代法学》1992年第3期
48.《学习列宁关于党法关系的论述》
    《现代法学》1990年第5期
49.《关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法学思考》
    西南政法大学编《政治与法律论文集》,1989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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